1.交通部2003年12月26日发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有经营管理机构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当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
2.交通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