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国家二级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证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同受理条件
收费情况:
1、《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2、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林业厅转发《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3、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明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