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直接报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证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合同或者协议;
6、调入地同意接收函。
收费情况:
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按其成交额的6%(国家一级保护)、4%(国家二级保护)、1%(国家一般、省重点)向供货方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