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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①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②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①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后报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③动物园需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跨市(地)以及外省单位和个人在河南省境内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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