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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3、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需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5、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6、交通位置图(1份);
7、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
8、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9、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10、招标、拍卖或挂牌受让探矿权的应提交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和缴纳价款发票复印件(1份);
11、受让矿产地探矿权的应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复印件和价款已处置的有关证明(1份);
以上申报资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软盘。新设项目申请面积原则上应大于一个基本区块。申请登记范围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按上述要求报送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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