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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影发行经营单位审批

 
办理机构: 受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1)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简历,专业业务人员名单及简历;

  (4)住所情况和使用证明;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6)申请报告

收费情况:

  省文化厅对所有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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