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抬头注明“河南省文化厅”,并明确提出申请的设立的理由和申请设立的种类);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住所情况和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含身份证、个人履历表、无犯罪记录证明);
(5)3名以上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含聘任合同或其他用工协议等);
(6)资金证明(法人单位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收费情况:
省文化厅对所有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