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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4)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应提供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5)进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应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市、县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6)以贸易为目的的,还应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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