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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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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厅科教处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省内野生植物保护专家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厅科教处根据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意见或专家组审查意见提出方案,报经主管厅长审批后,办理批件,批件由农业厅行政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经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同意

材料明细: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4)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应提供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5)进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应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市、县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6)以贸易为目的的,还应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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