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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采集审批(国家Ⅱ级)

 
办理机构: 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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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2.项目审查。农业厅科教处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省内野生植物保护专家进行评审3.办理批件。农业厅科教处根据相关单位的审查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主管厅长审批后,办理批件,批件由厅行政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1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材料明细: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提供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出具省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出具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6)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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