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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提供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出具省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出具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6)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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