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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采集审核(国家Ⅰ级)

 
办理机构: 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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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2.项目审查。农业厅科教处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省内野生植物保护专家进行评审。3、办理批件。农业厅科教处根据审查意见对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申请提出审核方案,报经主管厅长批准后,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批件,批件由厅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送农业部办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4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经市、县级农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材料明细:

  需提供以下材料:(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2)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提供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4)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出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6)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市、县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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