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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的条件
(1)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
(2)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3)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
(4)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5)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
(6)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7)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
2、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的条件
(1)成立满3年;
(2)专职律师不少于20人;
(3)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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