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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办理机构: 河南省司法厅 受理地址: 郑州市经四路8号
联系人 徐颖 联系电话 0371-65906409
办理程序:

  1、先向省厅律师管理处报送材料;

  2、省厅指派专人受理、审核,主管副处长复审,主管厅长审批。

  3、颁发联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 20天
受理条件:

   1、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的条件

  (1)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

  (2)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3)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

  (4)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5)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

  (6)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7)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

  2、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的条件

  (1)成立满3年;

  (2)专职律师不少于20人;

  (3)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材料明细:

  1、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2、双方拟定的联营协议草案;

  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5、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或者合作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条件的证明文件;

  6、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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