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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审核、审批

 
办理机构: 河南省林业厅 受理地址: 郑州市纬五路40号
联系人 杨文培 联系电话 0371-65907866
办理程序: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①申请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2、出口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及其产品: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出口国家重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及其产品:

  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进出口申请表;

  ②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③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④证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⑤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交产品成分表;

  ⑥商业性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须按其生产批次提供原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有效证明;

  ⑦商业性出口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按批次提供其驯养繁殖出栏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2、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进出口申请表;

  ②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③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④证明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⑤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明;

  ⑥商业性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营许可证明;

  ⑦出口含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交产品成分表;

  ⑧商业性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须按其生产批次提供原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有效证明;

  ⑨商业性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按批次提供其驯养繁殖出栏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⑩来料加工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⑾马戏团携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来华表演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关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条件和资质证明;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的,需提供表演地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3、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

  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进出口申请表;

  ②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③证明进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④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⑤证明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⑥其他说明材料。

材料明细: 同受理条件

收费情况: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业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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