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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取消了原有统一的社团会费标准,规定社团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按照文件的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履行下列程序:
1.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指的是财政部综合司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综合处(科、室)]备案。
3.如果原定的会费标准变更亦按以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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