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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审批有何新的变化?

  1996年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规定合资外贸公司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而《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规定外经贸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进行批复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这里一个大的变化就是合资外贸公司的批准机关由国务院改为外经贸部,过去外贸领域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领域,在刚开始对外开放时还要由国务院把关,现已不再有这个必要,国务院批准规定后完全由外贸主管部门自行掌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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