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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就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的定额扣除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4000元。

  二、我省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已纳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享受相关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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