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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除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他措施外,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期限放假。
(1)对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2)对于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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