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失业保险期满后可享受下列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代为投保医疗保险,其住院和大病(尿毒症、癌症等),除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外,其余医疗费用如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由失业保险基金补助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