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计生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以下简称《换届选举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
段时间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全国各地正在或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了在换届选举工作中保持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稳定和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各地要认真学习《换届选举通知》精神,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提高对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要充分认识做好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既是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的基本要求。要认真研究换届选举工作中有关计划生育工作问题,确保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有专人抓计划生育工作。通过民主选举,注意把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具有初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富力强、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同志特别是女同志充实到村委会中,保障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农村干部群众民主法制观念
要组织干部群众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采取多种形式进村入户,向广大农民群众深入宣传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公民遵纪守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村干部的重要条件。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发展区域经济、提高家庭收入、改善生活质量
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力,将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办事、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重要条件。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换届选举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实行民主监督。要依法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以及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换届选举
工作中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把换届选举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把是否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衡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要通过换届选举工作,调整、充实、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计划生育部门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主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解决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在换届选举工作中,基层一些同志提出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村民能否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问题。从总体上讲,对这个问题既要严格把关又要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对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村民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必须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事实未造成恶劣影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超过一定时限;已按当地规定作了相应处理;本人已做出深刻检查。由于各地计划生育工作发展不平衡,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
五、加强培训,切实提高村级计划生育队伍素质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新当选的村委会班子成员和新任计划生育专干的培训工作。组织其深入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业务知识,提高他们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通过开展“大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促进计划生育村干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请各地及时将配合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及村级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报送我委。
二○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