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7日公布电动工具(电钻、电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有9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2013年第二季度,共抽查了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川等9个省、直辖市69家企业生产的76批次电动工具(电钻、电锤)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83.6-200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GB3883.7-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GB 4343.1-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等标准的要求,对电钻和电锤产品的防止触及带电零件的保护,发热,泄漏电流,电气强度,耐久性,不正常操作,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联接和外接软线,接地装置,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绝缘穿通距离,骚扰电压,骚扰功率,标志等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9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发热,结构,电源联接和外接软线,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绝缘穿通距离,骚扰电压,骚扰功率项目。
质检总局表示,已责成相关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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